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8〕6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落实迎查工作。要积极组织自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督促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并组织抽查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密切配合辅助巡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按照要求配合辅助巡查,保持人员在岗在位、设备堪用、管理到位,相关台账资料要提前放置于项目现场备查。巡查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进行,各级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企业人员不得陪同和接待;不得故意阻挠、妨碍、干扰辅助巡查工作,对于故意阻挠、妨碍、干扰辅助巡查工作的企业和项目,一经查实,省、市城乡建设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诚信扣分等处罚。
三、加强巡查情况报送
区县监管的被查工程项目要在接受巡查2日内,将受检项目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处理通知书等情况,逐级报告所在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质安监站监管的被查工程项目在接受巡查2日内,将上述情况上报市质安监站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管理处。
对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整改处理通知书的被查项目,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市区(县)质安监站要认真督促闭环整改并跟踪复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处罚。每单整改处理通知书的整改处罚情况,于20日内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管理处,统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四、上报联络人员名单
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确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参照《通知》附件2的格式,于9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工作的通知.PDF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