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三十)
政策内容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符合国家政策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山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行动计划》(鲁文产[2015]13 号)
政策内容
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100 万元。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 200 万元。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 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
100 万元。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2)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 30%。
(4)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5)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6)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 1 年至 5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7)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政策依据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 200万元的项目支持。
(1)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世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 5 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人才成果产业化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2 个月。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5)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6)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 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7)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政策依据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发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 200 万元的,不再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
(1)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2)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5)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6)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 4000 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万元。
(7)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 5%(对于销售额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 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8)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