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二十九)
政策内容
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可依次按80%、60%、40%的比例获得最多三年的保险费资 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 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 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 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贴 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获得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 资助。
政策依据
《青岛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推进实施方案》(青科字[2017]6 号)
政策内容
对支持建设示范性强、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众创空 间和众创空间集聚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不等额度的奖励。
(1)区(市)建设示范性强、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众创空间和 众创空间集聚区,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 基于“互联网+”的线上虚拟孵化服务平台。根据区(市)支持众创空间、服 务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市财政给予区(市)政府每年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补 助。
(2)高校院所、职业院校、企业建立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创新资源 开放共享机制,建设创客实验室,为创客提供研发、设计、加工和培训辅 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运营机构,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 的一次性奖补。
(3)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 器建设和运营,对在本地注册并成功运营的,经认定由市财政给予运营机 构最高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引国际创客实验室落户我市,经认定, 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支持创客 (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和注册时间不超过18 个月的企业)向各类服务 机构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创新券由众创空间发放, 每个众创空间年发放额度最高100 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30 号)
政策内容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为创客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平台给 予补助和奖励。
(1)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广海尔“人人创客”模式,支持开展 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 和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孵化载体建设的专业技术平台,市区两级按实 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2)支持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虚拟孵化平台,推动“互联 网+”与传统创业载体融合。大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化孵化服务机构, 市区两级按孵化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3)在市级以上孵化器开展创新券试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客团队购 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逐步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至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融资租赁、购买服务等产生的费 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 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16]7 号)
政策内容
省财政科技资金将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视情况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立项后,项目任务书中所列相关技术和经济指标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低于申请资助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行筹集。
申报项目研发方向符合支持重点,研究范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有关要求,预期研究成果有望获得国家医用食品批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含外资机构),具有较好的人才、平台等科研条件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2)申报项目须有企业参与,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项目需附合作协议。参与企业应具有研发投入,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2016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参加统计主管部门 2016 年度研发活动统计企业等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3)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不低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度,须出具经费来源证明。
(4)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