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二十一)
政策内容
对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基地、产学研合作机构予以奖励。
(1)对引进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每年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连续补助3年;对于租用场地的,免租金提供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期限不超过5年;对于自行臵地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2)对于高端研发机构向红岛经济区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研发机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连续不超过5年。
(3)对获批或新引进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构,按照国家级70%,省、市级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青红管办字[2018]36号)
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主要支持研发机构项目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以及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
(1)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单位在青设立的研发机构。
(2)研发机构应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程化开发研究、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
(3)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应30人以上,重点研发方向应有稳定的核心团队,重点吸纳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引进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由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派出。
(4)研发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研发机构要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机制,投入运营后每年研发投入(含争取科技经费)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研发机构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含阶段性预期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以及资金筹措等内容,包括量化的、在青岛转化的成果和产业化发展目标。
(6)研发机构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到我市转化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等。
(7)研发机构应为2016年6月以来引进,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政策依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管理办法》(青科规[2017]2号)
政策内容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激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激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激励。
申报条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应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字[2016]30号)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额为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对千帆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一投资机构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对我市千帆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机构,且已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公开遴选备案,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区注册、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注册资本金或受托管理的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5)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不超过12个月。
(6)已完成实际投资,即资金已投入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7)投资机构对企业的投资须为新增注资,不含股权转让。
政策依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