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七)
政策内容
(1)“四新”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
(2)对新引进落户的先进制造业“四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落户的现代服务业“四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上的(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落户且符合产业方向的“四新”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对其完整会计年度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实得200万元以内部分、2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40%、50%、60%、70%比例实施阶梯累进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在高新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执行。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不高于4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1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不高于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进独角兽企业总部落户,除享受总部经济已有政策外,再单独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4)以上奖励资金包含市级财政负担部分,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体制负担。总部企业在本区以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80%比例进行奖励。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