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暨双招双引有关政策汇编(四)
先进制造业政策篇
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
内容概要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服务对象
企业
实施程序
(1)区(市)初审: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市级复审: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后,印发奖励通知。(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市本级负担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区(市)财政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59
文件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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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内容概要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
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实施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在被国家认定后的翌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下发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2)项目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核。(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15
文件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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