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十五)
政策内容
(1)对注册在本区,年线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机构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建设新外贸、新零售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总投资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被认定为省级平台,另行给予50万资金扶持;若被认定为国家级平台,另行给予100万资金扶持。对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实现进出口额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50万美元给予0.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按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区1:1的比例,对其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
企业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或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