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十二)
政策内容
按照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研发支持,连续支持3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高新区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企业按照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4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研发支持,连续支持3年。
(4)企业申请补贴的芯片产品为在高新区研发产品且后续芯片应用端研发、生产、销售须在高新区,如需申请知识产权须在高新区申请。
(5)企业按照年度申报奖励政策,提报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四新”企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
(2)企业须在高新区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4)企业购买的IP核须用于高新区研发产品,且该款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须在高新区。 (5)企业按照年度申报奖励政策,提报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平台认定标准,具备集成电路公共服务能力,且对区内企业给予优先使用和适当优惠价格。
(2)平台企业须在高新区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根据平台建设规模、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业务规模,分年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和年限根据平台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决策。
(4)平台公司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拨付。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1)经我区认定符合国家集成电路平台认定标准,具备集成电路公共服务能力,且对区内企业给予优先使用和适当优惠价格。
(2)平台企业须在高新区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迁移至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对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和年限根据平台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决策。
(4)平台公司按年度提报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和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拨付。
(5)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