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八)
政策内容
对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未享受或已不再享受财源贡献政策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当年度财源贡献区级实得不低于500万元后,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与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增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含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40%、50%、60%比例实施阶梯累进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对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推动项目(不含房地产及载体类项目)落户的企业、青岛市外非财政资金保障的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统称招商中介),经工委认定后给予招商中介资金奖励。内资项目以实缴注册资本的3‰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3‰作为引荐奖励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按照上述标准2倍执行。对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本区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按照上述标准1.5倍执行。投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鼓励支持企业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旧动能,软件信息技术、医疗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等行业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
政策内容
上一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列入区“倍增计划”的企业,以入选年度上一年企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固定基数,承诺3年内(2018年至2020年)实现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以入选年度上一年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为固定基数,2018年至2020年每年企业财源贡献区级财政实得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
《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红工办字[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