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管函〔2018〕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我厅按照建办市〔2017〕77号文件(详见附件)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通知本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HTTP://123.234.82.28:88/)报送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等。数据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最终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已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的代理机构无需重新注册,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未在原“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系统”登记或2017年12月28日之后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注册后报送信息。
二、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地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逐级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加强工程招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pdf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