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建发〔2018〕1号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8日起,市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招标代理市场准入放开,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等。具体报送时间、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市城乡建设委将制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五、市城乡建设委将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需求方参考诚信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六、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探索实行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能力测评工作,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